微信号复制成功
微信号:ganshangwoniu
请返回微信添加朋友,粘贴微信号
涉嫌实施犯罪活动,可能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,意味着其所涉之行径已触犯刑法规范,这并非仅凭管制或拘役便能妥善处理的问题。
在此情形下,若认为其可通过取保候审方式避免对社会造成危害,则可依法准予取保候审。
然而,对于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案件,应将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涉及犯罪的性质、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,以此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。
对于已有确凿证据证实存在犯罪事实,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,或者虽无直接证据但有证据表明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,且曾有故意犯罪记录或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,均应依法予以逮捕。
此外,对于被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若违反相关规定并情节严重者,亦应依法予以逮捕。
值得注意的是,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不意味着犯罪行为轻微,现阶段来看,未来法院可能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,而非仅仅是管制或缓刑等较轻的刑罚。
然而,需要明确的是,以上论述仅为一种可能性,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较为灵活。
关于“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”,立法者主要担忧的是部分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较大,若此类人员得以取保候审却未受到相应约束,可能会继续危害社会,因此,对于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,通常不会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,而是选择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,例如拘留或逮捕,从而更加严格地限制其人身自由,以达到控制其社会危险性的目的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一条
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,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,应当予以逮捕:
(一)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;
(二)有危害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;
(三)可能毁灭、伪造证据,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;
(四)可能对被害人、举报人、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;
(五)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。
在线沟通,请点我在线咨询
咨询热线:
177-2050-9380
客服qq:
549233124